废旧物资(经营性)
1、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原政策:*99财税[199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2、自2003年6月1日起报废汽车回收经营企业属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执行。——财税[2003]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相关链接:; *国税函[2002]16号同时废止)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有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4、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自2001年1月1日到至2001年4月30日期间发生的按原规定办。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相关链接:*自 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6月30日期间的政策执行见财税[2003]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5、自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6、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的废旧物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收购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茂税额予以扣除。[64]财税字第01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注:因免税)
废旧物资(生产性)
1、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2、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1]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
3、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5]44号。免征增值税的建材产品包括以其他废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财税字[1996]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4、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建材产品,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财税字[1995]4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份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第一条
5、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干部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国税发[1994]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