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如何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善意"的含义?纳税人怎样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是"善意"的?在纳税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获得税务机关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出口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解释,《通知》所说的"善意",是指购货方在主观上不具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的故意,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即主观上是非故意的。具体讲,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购货方自始至终不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即对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毫不知情;二是购货方取得专用发票是为了实现良好、合法的目的,即依法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
至于纳税人如何证明自己在主观上是"善意"的,依照《通知》的规定,只要购货方与销售方进行了真实的交易,销售方提供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税务机关就推定其在主观上为"善意"的,对其不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简言之,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主观存在故意,那就是"善意"的。
需要强调的是,虽然税务机关在当时查处案件时可能未发现有证据证明购货方主观上是非善意的,对其没有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但如事后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获得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就知道该专用发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其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
在纳税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情况下,若想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就必须重新向销售方索取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作为凭证,否则按现行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不可能允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获得出口退税。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通知》规定,如果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给办理出口退税。从这个规定看,纳税人获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和获得手工开出的发票,税务机关是否准予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给办理出口退税,所要求的条件是不同的。前者,由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专用发票都要通过税务机关交叉稽核,说明销售方的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已被其所在税务机关掌握,购货方仅需提供专用发票即可。而手工开出的专用发票本身不能证明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掌握了其专用发票违法行为,所以还要求购货方提供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