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
一、税收及收费政策
第一条、 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11年。
第二条、 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和生产性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7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条、 开发区流动企业,自生产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作为开发区财政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开发区金融、保险、旅游、宾馆、文化娱乐、餐饮、中介等服务企业,自经营之日起两年内,由开发区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经营税的50%,作为开发区扶持基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 开发区内企业,进口设备及其套件、备件、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企业为加工企业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符合有关国家规定的,准予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达到国家规定的,免征出口税。
第六条、 开发区内各类投资投资企业5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土地使用费。车船使用牌照税、契税。教育附加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七条、 开发区各类企业,除国家、省、市文明规定不能减免的收费和有偿性劳务收费项目外,企业地方行政事业型收费一律免收。
二、土地政策
第八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各类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实行先征后返。
第九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环境保护、城市道路、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第十条、 投资者在开发区兴办科研、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用地,按土地开发成本价出让。
第十一条、 由国际知名品牌企业或国内知名品牌企业投资的项目,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价格减免50%。
第十二条、 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国家产业政策鼓励项目的建设用地,按当年确定的土地出让金价格减免20%。
三、服务承诺
第十三条、开发区实行一站式服务,做到“一栋办公楼、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公开办事内容、程序和时间,对投资商申报的事项,凡资料齐全、文件齐备的,内资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外资企业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审评手续。
第十四条、开发区内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如期足额到位后,需向银行申请贷款的,银行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利率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开发区完全遵循市场经济运行法则,依法保护区内一切经组织和个人合法经济活动和权益,为广大投资者提供法律、中介、物业管理等各项服务。未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在开发区进行收费、摊派、评比等活动。
第十六条、开发区积极鼓励社会各界人士招商引资,对引进资金来开发区投资的中介人,项目竣工投产后,由开发区管委会从项目上缴税收中奖励引资额2%、
四、其他
第十七条、本优惠政策由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水、电、气自费标准
西宁市用水收费标准
水价 |
项目 |
水价(元) |
附加费5% |
污水处理费(元) |
水源建设费(元) |
合计(元) |
生活用水 |
1.300 |
0.650 |
0.520 |
0.100 |
1.985 |
行政用水 |
1.650 |
0.083 |
0.570 |
0.100 |
2.403 |
工业用水 |
1.380 |
0.069 |
0.630 |
0.100 |
2.179 |
基建用水 |
1.440 |
0.072 |
0.700 |
0.100 |
2.312 |
商业用水 |
2.000 |
0.100 |
0.950 |
0.100 |
3.150 |
特行用水 |
4.500 |
0.225 |
1.150 |
0.100 |
5.975 |
水站用水 |
1.235 |
0.065 |
0.270 |
0.100 |
1.670 |
自2009年11月20日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电价类别 |
电度电价 |
基本电价 |
不满1千伏 |
1-10千伏 |
35-110千伏以下 |
110千伏及以上 |
最大需量
(元/千瓦/月) |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
一、居民生活照明电价 |
0.4271 |
0.4221 |
|
|
|
|
二、一般工商电价 |
|
|
|
|
|
|
其中:100千伏安及以上用户用电 |
峰 |
0.9106 |
0.9024 |
0.8943 |
|
28.5 |
19 |
平 |
0.5702 |
0.5652 |
0.5602 |
|
谷 |
0.2298 |
0.228 |
0.2261 |
|
100千伏安以下用户用电 |
峰 |
0.9244 |
0.9169 |
0.9094 |
|
|
|
平 |
0.6262 |
0.6212 |
0.6162 |
|
谷 |
0.3281 |
0.3256 |
0.3231 |
|
三、大工业电价 |
峰 |
|
0.563 |
0.5467 |
0.5304 |
28.5 |
19 |
平 |
|
0.355 |
0.345 |
0.335 |
谷 |
|
0.147 |
0.1433 |
0.1396 |
天然气价 |
用户类型 |
居民生活 |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 |
壁挂锅炉加灶具 |
2600元 |
单壁挂锅炉 |
2600元 |
单灶具 |
2200元 |
天然气销售气价 |
冬季居民采暖用气 |
1.07/Nm3 |
夏季居民生活用气 |
1.25/Nm3 |
居民采暖及生活公用气 |
1.11/Nm3 |
居民商铺用气价格 |
1.75/Nm3 |
集中采暖用户 |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 |
按照实际工程造价计取 |
|
天然气销售气价 |
居民及单位集中采暖用气价 |
1.07/Nm3 |
经营性集中采暖用气价格 |
1.75/Nm3 |
餐饮用户 |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 |
Dn50管径 |
51000元 |
Dn80管径 |
7万元 |
火锅店按照实际工程造价计取 |
|
天然气销售气价 |
经营性场所气价 |
1.75/Nm3 |
工业用户 |
天然气管道安装费 |
按照实际工程造价计取 |
|
天然气销售气价 |
工业生产用气价格为 |
1.47/Nm3 |
其他业务收费 |
居民用户户内燃气管道改线 |
280元/户 |
居民用户增加灶具或热水器 |
273元/户 |
居民家用燃气卡丢失补办,每张工本费 |
30元 |
大流量IC卡丢失补办,每张工本费 |
50元 |
项目审批流程图
项目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成立新公司园区工商局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
园区土地规划建设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 |
需做环评的工业项目,必须持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评审查批文复印件 |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报送规划设计总图及立档设计方案(规划审查)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施工许可证)、检线通知单 |
办事指南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应提交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投资人授权委托意见》;
3、代理人或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工商注册
应提交材料:
1、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企业的批准文件;
3、公司章程;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5、验资报告;
6、董事、经理、监事的任职文件;
7、董事或执行董事的任职证明;
8、公司董事、经理、监事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产所证明;
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公司的经营范围内,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3、发起人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的经营范围属于鼓励或属于外商投资的领域的外商企业发起人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关于投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营执照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定的验资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外商投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或减免的证明、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企业入驻申请
应提交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企业入驻书面申请;
3、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
4、项目环评报告、批复、
四、税务登记
应提交材料
1、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企业验资报告;
4、经营场所证明;
5、开户行许可证或临时户开户证明或印鉴卡复印件;
6、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
8、企业购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9、企业财务人员身份证及会计资格证复印件;
10、有关合同、协议书、公司章程;
11、股东决议书;
12、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13、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非必备);
14、税务登记表;
15、纳税人税种登记表;
16、纳税人存款账户报告表;
17、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18、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
五、企业代码登记
应提交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本(校验);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海关登记
应提交材料
1、海关统一格式的报关注册登记申请表;
2、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全套材料;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外商投资企业财税登记证书;
5、国税、地税签发的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6、生产设备及其他物资清单;
7、生产厂房土地使用证明;
8、报关专用印章;
9、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及账册设置情况;
10、开户银行提供的担保协助函;
11、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12、企业管理人员、报关人员登记表;
13、企业报关登记注册申请表;
14、海关需要的其他文件。
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应提交材料
1、项目入驻批复;
2、项目入驻协议;
3、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应提交材料
1、土地出让协议;
2、项目建设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划拨用地提供);
3、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应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3、建设项目的核准、备案文件;
4、经审核后的总平面图、规划设计方案审核意见立面设计方案(复印件);
5、土地使用证明复印件;
6、施工图及审核意见书;
7、测绘部门出具的红线位置图和总平面图;
8、有关部门印发的总平面审核意见。
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应提交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证或土地出让协议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标通知书;
5、施工图集审核意见;
6、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7、施工安全监督手册;
8、监理合同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9、商品混凝土使用协议;
10、省外建设队伍进青登记表;
11、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纳证明;
12、施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