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流程
办理贷款的基本程序:受理→调查或评估→审查→审议→审批→签订合同→发放→贷后管理→本息收回。
(一)贷款受理 开户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申请的受理部门,在收到客户提交的贷款申请后,指定客户经理负责受理工作。
(二)贷款调查与评估 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是贷款的主调查(评估)部门,负责调查客户信息,分析贷款风险和综合收益等,形成调查(评估)报告。
(三)贷款审查 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是贷款的审查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
(四)贷款审议与审批 有权审批行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对贷款进行审议。
(五)贷款发放 开户行负责落实审批意见,与客户签订合同,执行贷款支付。
(六)贷后管理 开户行负责贷后管理,包括贷后检查、重大事项处理及信贷资产管理等工作。
(七)贷款本息收回 开户行客户部门负责贷款及相关利息、费用的收回等相关后续工作。
二、贷款条件
(一)信贷客户及条件
客户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和有效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了登记或备案。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或经营许可证。
(2)从事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
(3)在农发行开立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管理,恪守信用,遵守合同。
(4)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信用必须符合公司章程,如果公司章程未做规定的,可提供具有股东大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总经理)对外借款的决议。
(5)持有中央银行核准发放并经过年检的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并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6)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补贴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企业法人资产负债率等主要财务指标达到农发行规定的要求。
(7)不符合信用贷款方式的,应提供符合规定条件的担保。
(8)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
(9)申请项目贷款,项目资本金来源和比例应符合国家和农发行规定。
(二)商业性贷款总体条件,
一是依法合规经营,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是在农发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自愿接受农发行的信贷监督。
三是具有与申请贷款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借款人为事业法人的,对其信用等级暂不作规定。
四是原则上采取抵押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措施的借款人,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对由市(地)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或财力较强的县(市)政府财政部门承诺对项目或借款人还本付息或其他符合农发行非经营性贷款规定条件的,也可以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五是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等。
六是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无违约行为发生。
七是贷款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符合条件的贷款其利率可以在总行利率管理政策内上下浮动,实行有差别的利率政策。
八是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3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5年,最长不超过10年。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可根据项目建设期限或达产期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三、办理贷款需准备的材料
(一)流动资金贷款
1.借款申请人书面借款申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
2.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申请借款的决议及授权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等提供);
3.经年检的借款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可经营的特殊行业,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下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
4.借款申请人公司章程(合伙、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文件及报告书);
5.地市级以上产业化龙头企业证明文件(如需);
6.收购许可证、加工许可证等行业合法经营资格认定证书(如需);
7.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如需);
8.产品质量认定证书(如需);
9.环境保护检查合格证明(如需);
10.有权部门出具的储备计划、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各项补贴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依据。
11.借款申请人风险准备金、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12.财务报告。
(1)借款申请人为单一客户的,应提供其前3个年度末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最近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对编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企业,应提供申请借款最近月份的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年度财务报告原则上提供经社会资质机构审计的财务报告,无法提供的要予以充分说明。
(2)借款申请人为集团客户的提供合并财务报告(表)以及集团公司下属已经或拟与我行发生直接或间接信贷关系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表)。
(3)借款申请人为集团客户本部母公司的提供集团合并财务报告(表)和本部财务报告(表)。
(4)借款申请人为集团客户中的子公司的,除按单一客户要求提供财务报告(表)外,还应提供其母公司合并财务报告(表)。
(5)借款申请人为集团客户中的子公司,同时亦有控股子公司的,其财务报告(表)参照本条(2)、(3)、(4)款要求一并提供。
13.担保证明材料(担保贷款提供):
(1)如为保证担保,须提供保证人的如下材料:①保证人就该信贷项目向我行出具的担保承诺函;②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书及授权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等);③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④公司章程及验资报告;⑤前3个年度末财务报告及申请借款最近月份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⑥保证人如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如保证人内部文件对提供对外担保有特别规定的,必须取得完整、合规的相关资料; ⑦有权机构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
(2)如为抵押担保,需提供:①抵押人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②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③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已取得房产证(地产证)的出具房产证(地产证),除此以外的可由调查(评估)小组出具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材料);④抵押物清单及抵押物估值报告;⑤已向其他抵押权人设定抵押权的资料;⑥有权机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3)如为质押担保,需提供:①出质人经年检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②出质人同意提供质押担保的书面文件;③出质人对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证明文件(参照上文抵押担保的相关要求);④质物的清单及价值认定材料;⑤有权机构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二)项目贷款
项目贷款报批材料除按流动资金贷款报批材料的一般性要求提供外,还应提供项目建设合法、合规和可行性证明材料。包括:
1、项目立项申请和有权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有权部门进行立项批复,只需要向有关部门备案的项目,提供备案相关资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权部门对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可不提供);
3、项目概算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已包括项目概算且之后对项目概算未作修改的可不提供);
4、项目资本金已经到位或能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不再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要求的借款申请人风险准备金、其他资金来源已经到位或能够按期到位的证明(或说明)文件);
5、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仓储设施等基建项目提供。不涉及新增土地和土木工程施工的技术改造贷款等,可不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有权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有权部门出具的环保批复。根据国家规定,不需要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环保批复的项目,可不提供);
7、消防批复和水电气落实证明。
8、需要提供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消防批复和水电气落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