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企业〔2004〕3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外贸体制改革,保持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精神,省政府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我省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增加国家外汇储备,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现行的出口退税机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利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出口退税结构不能适应优化产业结构的要求,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不尽合理,出口退税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出口退税资金无法及时得到保证,导致欠退税问题十分严重,而且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如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势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外贸发展,给财政金融运行带来隐患,损害政府的形象和信誉。因此,国务院决定,对现行出口退税机制进行改革,以切实解决出口欠退税问题。
二、国家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指导思想和具体内容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原则,对历史上欠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再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具体内容
1.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调整退税率的详细产品目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制订,报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2.中央财政加大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
3.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
三、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具体内容
我省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和中央、地方的负担比例全面推开。
(一)对超基数退税需我省负担的25%部分,本着分享与分担对等原则,按下列办法处理:各市、县出口货物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25%部分,由出口货物的市、县承担。省直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超基数地方应负担的25%部分,属省内产品出口的,由供货市、县承担;属购进省外产品出口的,按照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由省外经贸厅包干使用,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外经贸厅商定。考虑到各市、县财政的承受能力,为更好地衔接与过渡,2004年省直外贸企业省内和省外产品出口按照核定的出口退税基数由省外经贸厅包干使用,2005年起按上述分担办法执行。
(二)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向代理制发展,降低收购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省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进一步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整体效益。
四、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
出口退税机制改革是一项重大的体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关系外贸和国民经济发展全局,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财政、外经贸、税务、海关、外汇等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各项工作。各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对这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密切跟踪改革方案的实施情况,加强调查研究,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办法,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统一规定的行为,要追究相关地区和部门的责任。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