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办发〔2009〕4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针对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大等突出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六项机制”要求,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并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和特点,加大对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现就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和小企业客户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条件),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原担保抵(质)押条件足以覆盖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也可不新签《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银行应设计、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在合同条款中载明相关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应有效至本息全部完清为止或相应延长。在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有效保障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银行应本着“控制风险和稳健经营”的原则,认真做好贷款到期前的授信审查工作,注重实地考察和搜集非财务信息,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企业第一手资料,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及其他同业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和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共享平台。对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优质小企业和经营运转正常、市场前景良好且暂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小企业给予贷款延期支持。
四、银行要加强贷后资金使用用途的监控力度,实地走访企业进行调查,提高贷后检查的频率和效率。避免小企业以贷款延期为借口,将短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短借长用。防止小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盲目扩张、违规挪用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五、各银行要以此次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为契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科学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创新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