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担保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08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引导投资方向,支持发展鼓励类产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百户重点培育企业扩大再生产,推进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重点是客户关系管理(CRM)、企业资源管理(ERP)等项目。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风险补偿。具体申报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1)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及技术咨询、信用等服务项目。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指导和对创办两年内的小企业进行综合服务。以综合服务为重点,以对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的小企业服务为主;信用服务:主要是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诚信活动,建立、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数据库;管理咨询服务:重点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向中小企业提供以基础管理、战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服务;2008年培训服务补助资金主要为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配套。(2)为中小企业提供共性技术研究的机构设施建设项目。
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3。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企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州地市经(贸)委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称州地市经贸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
州地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分配给本地区的申报名额确定申报项目名单(见附件4)后,联合行文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分别上报申报材料,包括《2008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附件5)和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各一份)。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08年 6月12日。
(二)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符合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3),可在2008年6月12日前直接将申请报告和须提交的资料以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形式,分别报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各一份。
四、对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
(一)公开申报。州地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gov.cn)和365足球直播(www.cdmol.com)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二)加强沟通与合作。州地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做好项目的审查筛选和申请上报工作。在项目实施后,共同开展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查企业的申报项目,确保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的企业向州地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书,州地市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出具承诺书,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后,若发现报送虚假材料、伪造贷款合同、篡改原始凭证、夸大财务数据等违规现象,州地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承担主要责任,负责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将在下一年度缩减或取消该地区申报名额。对发生违规现象的项目申报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在5年内取消违规企业及其整个集团或关联企业(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申报资格。
(四)严把项目审核关。州地市经贸和财政部门要逐一严格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和提交的申报资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认真核对。
(五)严格申报要求。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支持重点和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属下列情况的项目,省经委、省财政厅将不列入复核和评审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项目;
2、2008年4月底前未开工的项目;
3、科研、科技攻关项目和虽然有产品试产,但不具备工业化生产的项目;
4、2008年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的项目;
5、材料不齐或不规范的(不允许对已经上报的材料进行修改);
6、超过分配名额上报的;
7、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上报的;
8、一个部门单独上报或单独报一个部门的。
五、其他事项。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执行。本通知仅作为2008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指引。
六、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马新洲 宋积晟
电话(传真):0971—6151750 6150716
上报邮箱:6151750@163.com
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段发成
电话(传真):0971—6133963
上报邮箱:duanfuchen@126.com
附件:
1、2008年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暂行);
2、2008年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暂行);
3、2008年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暂行);
4、各州、地、市上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名额;
5、2008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
6、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1)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2)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项目)
附表:
1、创业服务登记表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汇总表
6、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八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