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中〔2011〕46号
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我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稳定就业,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扩内需、促发展、保稳定”的总方针,合理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支持百户重点培育中小企业、2011年中小企业重点工业项目、规模以上培育企业、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园)企业项目的建设和技术改造,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和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
二、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 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重点支持我省“123”工程中的先进成套设备引进、集成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
(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
(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
(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
(7)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
(8)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新建项目;
(9)小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
(10)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建设项目;
(11)新兴产业建设项目;
(12)企业专利申请补助项目;
(13)服务企业改造项目;
(14)支持玉树地震灾区中小企业恢复生产。
项目的建设期:必须在2010年8月之后开工,2012 年8月之前建成投产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风险补偿。
(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创办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及技术咨询、信用等服务项目。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按属地原则,各州地市经(贸)委及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经发局(下称各州地市等经贸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本地区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
(二)为有效发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效果,并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中小企业数量及发展状况,2011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申报工作仍采取总量控制、分配名额的办法,申报名额分配表详见附件4(该名额中包括拟申报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
各地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按照下达的申报名额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08】179号)文件规定的职责联合行文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同时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并附《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见附件 5)和企业全套申报材料。上报时间为2011年3月20日前,纸质材料各报一式两份,并将电子版材料上报省经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料报送时间为2011年3月30日前。
四、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
(一)公开申报。各州地市等经贸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gov.cn)和365足球直播(www.cdmol.com)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二)加强沟通与合作。州地市等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做好项目的审查筛选和申请上报工作。在项目实施后,共同开展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严把项目审核关。州地市等经贸委要严格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和提交的申报资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认真核对原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四)严格申报要求。要按照确定的指导思想、支持重点和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各地区上报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经委、省财政厅将不列入复核和评审范围,且相应减少本地区2011年申报项目名额。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项目;
2、2011年3月底前尚未开工的项目;
3、科研、科技攻关项目和虽然有产品试产,但不具备工业化生产的项目;
4、申报的项目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5、列为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
6、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弄虚作假的项目;
7、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额未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30%以上;
8、不按《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字【2004】330号)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时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的企业项目(2010年以来的新建企业除外);
9、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的名额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上报申报材料的。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查企业的申报项目,确保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的企业向州地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书(式样见附件9),州地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出具承诺书,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后,若发现报送虚假材料、伪造贷款合同、篡改原始凭证、夸大财务数据等违规现象,所在地州地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主要责任,负责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发生违规现象的项目申报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在5年内取消该企业及其整个集团或关联企业的申报资格,对申报地区相应减少申报名额。
州地市等经贸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组织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向所属州地市等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我省拟申报2011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经委、省财政厅从本次各地区上报的项目中择优储备,不再另行下发通知。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执行。
六、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宋积晟 电话(传真):0971—6150716
电子邮箱:sjs@smeqh.gov.cn
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陈金荣 电话(传真):0971-6142089
附件:
1、 2011年申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2、 2011年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3、 2011年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4、 各州、地、市及有关单位申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名额分配表
5、 2011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
6、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1)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2) 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7、 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8、 创业服务登记表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9、承诺书(式样)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