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型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青经中〔2012〕076号
各州地市经(贸、商、发)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促进我省中小微型企业的平稳快速发展,现结合《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就做好201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合理引导中小微型企业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支持2012年重点培育中小微型企业、2012年中小微型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小微企业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建设,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二、项目类别和支持重点
(一)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包括:(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重点支持我省“123”工程中的中小企业的先进成套设备引进、集成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为“双百”项目和企业提供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6)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7)小微企业创业环境改造项目;(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建设项目;(9)新兴产业建设项目;(10)文化、旅游产业中的加工型项目;(11)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及重点中小企业工业集中区、创业基地、孵化器服务设施建设及完善服务功能项目;(12)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13)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新建项目。
项目建设期:必须在2011年8月之后开工,2013年8月之前建成投产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
(二)中小微型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贴息项目。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类项目主要支持:2011年12月1日以来发生、贷款期6个月以上、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
(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扩大融资担保能力和奖励补助。
(四)服务体系建设项目。鼓励创办各类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管理及技术咨询、信用等服务项目:(1)培训服务:对服务机构面向中小微型企业开展的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培训服务给予补助。(2)创业服务:主要包括对有创业意愿的人员进行创业指导和对创办两年内的小微企业进行综合服务。以综合服务为重点,以对创业基地或创业园区内的小企业服务为主。(3)信用服务:主要是开展中小微型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信用等级评价以及诚信活动,建立、完善区域性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数据库。(4)管理咨询服务:重点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开展向中小企业提供以基础管理、战略管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咨询服务。(5)技术服务: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技术研发、咨询、实验等为内容的服务。
三、资料要求和申报时间
(一)资料要求。此次申报不设名额限制,申报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只提交附件1中的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建议书以及项目汇总表,其他材料另行通知后补充;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的资料要求详见附件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料要求详见附件3;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具体申报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详见附件4。
(二)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上报时间为2012年3月20日前,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并将电子版材料上报省经委、省财政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服务体系建设项目资料报送时间为2012年3月30日前。
四、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
(一)公开申报。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gov.cn)和365足球直播(www.cdmol.com)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二)加强沟通与合作。各州、地、市经(贸)委要加强对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做好项目的审查筛选和申请上报工作。在项目实施后,共同开展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严把项目审核申报关。各州、地、市经(贸)委要严格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和提交的申报资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认真核对原件,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要按照确定的指导思想、支持重点和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各地区上报的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列入复核和评审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项目;
2、2012年3月底前不能开工的项目;
3、科研、科技攻关项目和虽然有产品试产,但不具备工业化生产的项目;
4、申报的项目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5、列为我省淘汰产能的项目;
6、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弄虚作假的项目;
7、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额未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
8、在相关部门开展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中有不良反映的企业;
9、未按照《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字【2004】330号)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定期及时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的企业项目(2011年以来的新建企业除外);
(四)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查企业的申报项目,确保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的企业向州地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书(式样见附件9),由州地市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出具承诺书,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后,若发现报送虚假材料、伪造贷款合同、篡改原始凭证、夸大财务数据等违规现象,所在地州地市级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承担主要责任,负责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发生违规现象的项目申报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在5年内取消该企业及其整个集团或关联企业的申报资格,对申报地区相应减少申报名额。
各州、地、市经(贸)委和同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指南(试行)》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负责组织好本地区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竣工后1个月内按照项目申报程序向所属州地市经(贸)委和财政部门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并报送验收报告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有关材料。
五、其他事项
我省拟申报2012年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经委、省财政厅从本次各地区上报的项目中择优储备,不再另行下发通知。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
1、2012年申报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2、2012年申报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3、2012年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4、2012年申报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
5、2012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
6、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1) 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中小企业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
(2)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7、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8、各类服务项目
(1)创业服务登记表
(2)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3)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信用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4)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管理咨询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5)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创业服务项目资助经费有关情况表
9、承诺书(式样)
10、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流动资金版)
11、 项目建设目标责任书(固定资产版)
12、 流动资金贴息项目汇总表(式样)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