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对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
使用中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通知
青经信中〔2015〕82号
各市、州经(商、发)委,工信委,财政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相关财政部门:
2014年,省审计厅对我省201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了专项审计调查,并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出具了审计意见,省政府主要领导在审计报告上也做出了重要批示,要求不断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更大效益。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杜绝各类问题再度发生,根据审计报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现就开展整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
(一)6户企业以虚报项目投资额的方式多套取财政补助资金,其中4户企业出具虚假会计凭证、账簿;2户企业虚报项目投资额。4户虚报项目投资额并出具虚假会计凭证、账簿的企业分别为:循化县青海圣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循化县帕萨民族服饰有限公司、循化县青海雪驰清真肉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化隆县新优民族用品有限公司。2户虚报项目投资额的企业分别为:祁连县青海金祁连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德令哈市海西乐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整改要求:对以上存在出具虚假会计凭证、虚报项目投资额的6户企业,取消其5年内申请财政专项资金资格。相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度出现。
(二)8户企业存在申报项目所列建设内容与补助资金支出内容不符,或暂时用于非项目建设等现象。分别为:青海诺蓝杞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乐都县城西真空砖有限公司、循化县青海省撒驼绒业有限公司、刚察县青海刚察草原肉食品有限公司、格尔木汇业颗粒钾肥有限公司、青海青鹏机动车贸易有限公司、贵德县藏巴拉雪域文化工艺品开发有限公司 、循化县阿尔斯力清真食品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整改要求:对上述8户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企业规范合理使用专项资金。
(三)6户企业将应当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发展资金提取现金,用于支付项目款。分别为:西宁市城北区青海康润工贸有限公司、湟中县青海廷辉雕刻工艺有限公司、共和县中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化隆县永明清真牛羊鸡定点屠宰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祁连亿达畜产肉食品有限公司、格尔木青海格勒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整改要求:对上述6户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申报企业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四)3户企业存在会计未做账,未进行明细核算,无法确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问题。分别为:青海微晶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循化县文都粮油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循化县雪伊旺斯农牧业有限公司。
整改要求:对上述3户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做好跟踪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做好专项资金账务处理和使用工作。
(五)3户企业私自从村民手中购买土地用于修建厂房,未办理相关土地转让手续。分别为:民和鲜味宝清真调料食品有限公司、平安县青海阿牧机械有限公司、循化县青海圣源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整改要求:对上述3户企业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将上述3户企业的土地违规问题移送当地国土部门进行处理。
(六)部分地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重项目申报,轻项目验收,未能对辖区内项目及时组织验收;海北州经济和商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把关不严,致使同一企业将一个建设项目拆分成若干个项目进行申报;贵德县财政局、德令哈市财政局、乐都区财政局在项目未组织验收前,将项目保证金拨付企业;格尔木市财政局未按文件规定的扣留比例留取保证金。
整改要求:对上述地区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申报项目的审核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二、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整改工作,及时督促相关企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整改企业因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导致工作延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我委将会同省财政厅按相关规定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要认真开展项目验收工作。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及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并将验收情况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
(三)各地、各单位要将整改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4月10日前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财政厅将适时对整改情况再次进行核查。
(四)对未按时完成整改工作,不能及时组织项目验收并上报验收情况报告的地区和单位,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