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经信中【2018】60号
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青海省2018年中小企业发展专项
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经(信、商)委,工信委,财政局,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海东工业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新修订的《中小企业促进法》,充分发挥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积极作用,鼓励和支持全省中小企业稳步健康发展,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财企字〔2017〕2033号)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18年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扶持作用,合理引导省内中小微企业优化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转型升级、创业创新;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着力完善服务功能,增强服务能力;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压力,促进全省中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支持范围和重点
(一)申报范围
在本省依法设立、符合国家划型标准,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要求的中小微工业企业;经批准建设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相关窗口服务平台;在青海注册成立,为省内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新和质量、创业、人才和培训、投融资、市场开拓、管理咨询、法律等服务的公共服务机构;经省经信委备案并及时上报业务信息的省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支持重点和方式
1、固定资产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中小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购置研发设备、仪器、软件,改造相关场地及设施项目;应用安全可靠软件和信息技术提高研发设计、生产加工、管理水平,以及软件和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项目;为符合国家或省内行业龙头企业协作配套,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发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电路设计等新兴产业项目;应用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技术改造,以及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高原特色农副产品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等。申报项目的总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2000万元,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额应达到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0%以上。项目须为2017年1月之后开工,2019年12月之前建成投产的在建固定资产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固定资产建设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采用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每个企业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2、贷款贴息项目
重点支持符合申报条件,生产经营良好,对区域经济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中小微工业企业。对企业2016年1月1日(含)以后新增尚未到期,且单笔贷款额在2000万元(含)以内的银行贷款,按比例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根据企业贷款额及贷款利率确定(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每个企业贴息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省内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各机构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总体满意度等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补助,每个服务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优先支持。
4、租金补贴项目
重点支持入驻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孵化园),租赁园区(孵化园)标准厂房,正常经营并依法纳税的中小微工业企业,按其2017年实际支付厂房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无偿补助,每个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租赁的附属办公用房租金不予补助)。
5、改善融资环境项目
重点支持担保机构提升融资担保能力,扩大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收费标准,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在保单笔500万元(含)以下,且年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50%的担保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每个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纳入一般风险准备金管理,用于弥补代偿损失。
每个项目申报单位按照重点支持项目类别,只能申报其中一类项目,不得多类别重复申报。企业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三、项目申报事项
(一)申报条件和资料要求。各类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和申报资料要求详见本通知相关附件。
(二)申报程序和时间。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公开组织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逐级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各窗口平台配合当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固定资产建设、贷款贴息、服务体系建设、租金补贴项目申报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逐级报送项目申报资料,经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材料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改善融资环境项目由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按通知要求自行组织分别上报省经信委、财政厅。申报项目的企业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必须通过青海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官网“青海省中小企业数据直报和项目申报系统”上报项目相关资料(网址:www.smeqh.cn),经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经信委审查。本次项目的申报截止期为2018年4月2日,超过时限不予受理。
(三)项目审核和上报。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协作配合,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开展中小企业项目的审核,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提出审核意见,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各市、州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须登录信用中国(青海)网(网址:www.qhcredit.gov.cn)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信用记录核查,并填写信用记录查询情况表(附件8),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各窗口平台要积极搭建政府与企业高效便捷沟通的桥梁,主动配合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申报、汇总工作。
(四)其他要求。凡未按时完成2015年以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整改工作,以及未按照《财政部关于扩大非国有企业财务快报试点工作的通知》(财企字〔2004〕330号)规定向当地财政部门及时上报企业财务信息(企业财务月报、年报)的企业取消项目申报资格。
四、联系方式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联系人:常瑞环 联系电话:0971-6150716
省财政厅
联系人:张晶玲 联系电话:0971-6142089
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联系人:宋永朋 联系电话:0971-633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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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2018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