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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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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记者就该《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具体内容等方面邀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员对广大读者做一详细解读。

  问:什么是生育保险制度?

  答: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问:《青海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五项险种之一,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社会保险体系的健全完善。二是有利于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和企业平等竞争,保障妇女基本权益。《办法》的出台将更加体现妇女生育的社会价值,提高妇女竞争能力,促进妇女就业。三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确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待遇,对于切实保护母亲健康、促进下一代健康成长、提高人口素质、满足社会劳动力再生产发挥着重要作用。

  问:《办法》主要包含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六章26条,主要包含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个方面的内容。

  问: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哪些范围?

  答: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均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9%,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

  问:为什么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低于企业单位?

  答:对于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或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而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女职工在规定的生育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所以,机关事业单位的缴费比例较企业低。

  问: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是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履行了缴费义务;二是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问:参保职工可享受哪些生育保险待遇?

  答: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报销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女职工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的增加产假30天。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其产假可延长到半年。

  (二)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流产同时实施节育手术的,在以上规定基础上增加15天产假。

  (三)产后放置宫内节育器,按产假另加2天;产后结扎输卵管,按产假另加14天。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

  职工因实施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办法》规定上述医疗费用必须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

  问: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由谁支付?

  答: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未按规定缴费的,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问: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吗?

  答:参保男职工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其生育医疗费用按男职工所在地上年度生育保险平均医疗费用30%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次性支付。

  问:哪些生育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答: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未按规定用药、检查和诊治的费用;

  (四)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问:《办法》比西宁市试点有哪些方面的突破?

  答:一是扩大了覆盖范围。《办法》将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全部纳入了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二是降低了缴费费率。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企业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最高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1%。《办法》将企业单位的缴费费率降低到0.9%,机关、事业单位缴费费率为0.5%。

  三是提高了生育保险待遇。《办法》新增加了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并规定生育医疗费用符合《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及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是优化了支付方式。《办法》规定生育保险采用按病种和按项目付费相结合的方式。 (作者:叶文娟 闫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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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日报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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