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05〕4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五日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
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2005年8月)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以下简称非公有制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积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有利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是培育和增强我省自身发展能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各级政府要结合青海实际,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三个有利于”标准,坚决破除一切妨碍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观念,坚决革除一切束缚非公有制经济的体制弊端,以“政治平等、政策公平、法律保障、放手发展”为目标,不断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环境和社会氛围,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政策
(一)放开投资领域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在产业发展规划的指导下进入电力、石油、通信、铁路、国防科技工业建设等领域,积极促进垄断性行业和领域引入竞争机制,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改革。
(1)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电力产业开发。
(2)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石油产业开发,进入风险勘探和开发领域,以多种方式参与省内老油田、边际油田改造;收购低产油井,自主开采、加工、出售产品。
(3)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煤液化、煤气化、煤焦化等煤炭资源深加工产业。
(4)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通信产业开发,参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扶持发展通信衍生服务项目。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铁路、民航开发建设、运营管理,参股投资省内自有铁路(专线、专用)建设;鼓励拓展铁路、航空领域新的服务项目,以独资、参股、联营等方式,参与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并允许其买断经营权。
(6)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非公有制资本可采用独资、合作、转让等形式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
(7)鼓励、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建设领域,参与军民两用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重组、改造停产或破产军工企业。
(8)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旅游资源开发建设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旅游资源开发,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2、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公用事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开发领域,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方式,参与城镇水、热、燃气、公共交通、城镇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照明、公厕保洁、园林、绿化等市政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参与现有市政公用企业、事业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改革;具备条件的,可参与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在规范转让行为的前提下,具备条件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将投资权、建设权、经营权分别或一并授予符合特许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
3、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在规范运作、加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维护公众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投资兴办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以独资、参股、控股、合作、联营等多种方式从事上述社会事业的盈利性经营;可进入文化产业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博物馆和展览馆、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广播影视技术开发运用、出版物印刷、可录类光盘生产等领域;可参与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等国有文化单位的公司制改制;可以参与、建设、经营、改造文化企业国有资本控股51%以上有线电视接入网,参与有线电视接收端数字化改造。
4、鼓励非公有制资本进入金融服务业,以多种形式参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增资扩股;参与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5、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通过租赁、参股、控股、兼并、收购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资产重组,推动产权结构调整。
(二)放宽注册登记条件
1、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金,可用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也可以用人力资本(管理才能、技术专长)、有转化潜能的智力成果(专利发明、技术成果、注册商标)、高新技术出资入股,由各出资人约定出资比例。
2、非公有制企业组建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三个子公司即可注册登记。
3、放宽科研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和下岗失业人员创办非公有制企业的登记条件。其注册资本、生产场地等条件尚有欠缺,但在一年内能够完善的,可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的营业执照,条件具备后,换发正式营业执照。
4、放宽经营范围。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其经营范围按行业大类核准。
5、放宽非公有制企业冠名条件。无论是个人独资、合伙企业,还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要符合企业名称规定,申请冠以省、州、地、市区划名的可以核准办理;新开办的非公有制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的,可冠“集团”名称;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非公有制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对外贸易”、“国际贸易”等字样。
二、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一)安排财政专项扶持资金
1、省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重点用于:
(1)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2)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配套;
(4)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5)支持各类中介服务组织发展和人才培训;
(6)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7)支持信息服务体系建设;
(8)重点扶持项目贷款贴息等。
2、省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由省经委、省工商局和财政厅共同制定,审计、监察机关监督专项扶持资金使用。
3、州、地、市、县(区)年度财政预算中,设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科目,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
(二)改善金融服务
1、人民银行要引导、支持商业银行扩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贷款及授信额度,并积极增加对城市商业银行的再贷款。
2、金融机构要增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度高的企业贷款支持,积极开办专利权、知识产权、法人股权、仓储货单、合同订单、动产、应收账款、出口退税托管账户等形式的抵(质)押贷款等贷款品种,满足企业不同类型的融资需求。
3、积极试行非全额担保和非完全抵押贷款,扩大票据业务和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授信服务,探索信用贷款,增加贷款投放。
4、鼓励政策性银行依托地方商业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等业务。
5、积极开展银企合作项目推介活动。
(三)拓宽直接融资渠道
1、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股权融资试点。
2、支持有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以各种方式在国内外上市融资和发行企业债券。
3、推进非公有制企业重组国有和集体企业;鼓励非公有制企业跨所有制、跨地区、跨国并购,引进资金、技术、管理嫁接改造;通过租赁设备、厂房等多种形式进行融资。
4、有关部门要积极协助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国债贴息资金、国家科技计划研发经费、专项扶持资金、外国政府贷款及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等政策扶持和信贷资金。
5、在政策、业务等方面支持典当行业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融资服务。
(四)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
l、各级政府要鼓励和支持政策性、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发展,逐年扩大规模。
2、省财政建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信用再担保机构。
3、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自然人以独资、股份制或会员制等形式,组建多元化、多层次、不同类型的担保机构。
4、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开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保险业务。
三、实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一)税收支持政策
1、所得税
(1)设在我省境内,符合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新办生产性企业(国家明令限制的除外)、商贸流通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企业,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自该项目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可计入管理费用,在税前一次性扣除。研制费用比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5)从事能源、交通、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大修理费,可在发生的当年一次性在税前扣除。
综合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属于国家和我省鼓励类产业项目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机器设备、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6)投资新办农牧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新产品开发,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允许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按企业盈利的5%至10%税前列支风险基金,专款专用。对发展农牧业产业化中符合对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规定项目的,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兼并、收购国有非生产性企业(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除外),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8)新办科技型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经批准投资举办基础教育、高等教育、特殊教育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投资兴办医院的,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5年。在农村牧区举办医疗机构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0)对新办独立核算的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审计、会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以及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11)新办旅游资源开发企业,自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按15%优惠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本规定仅限于内资企业,遇国家税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2、营业税。
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以及社会资本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2000〕59号)精神,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增值税。
投资新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资、合作兴办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等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首次纳税之日起3年内,由财政按年度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的80%,作为财政扶持资金返还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其他税收支持政策。
(1)新办生产性企业,首次纳税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2)新办个体工商户,自生产经营之日起二年内营业税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
(3)新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单独核算),首次纳税之日起,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建设期内土地使用税。
(4)兼并、收购省内国有生产性企业,10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
(二)土地使用和矿产资源开发优惠政策
1、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1)建设项目应依法有偿使用国有土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取得商业、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他建设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生产性企业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按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金标准,缴纳土地出让金,企业可以先缴纳应缴部分的30%,其余在5年内分期缴纳。
(3)从事基础设施建设或公益性等建设项目,依照国家规定可以使用国有划拨土地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4)使用国有荒山、荒地等未利用地从事造林、种草等生态建设或农牧业综合开发项目以及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的,土地使用权期限50年,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使用期满后,原使用权人优先受让;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或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抵押。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前提下,可以采取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利用村、镇建设用地参与项目开发。
(6)对公路建设中占用菜地的,免征公路建设环节征收的林业采伐许可证费、林业建设保护费、育林基金。
2、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优惠政策。
(1)符合产业政策和省资源勘探开发规划,在本省勘查、开发矿产资源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外,也可通过依法申请批准的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可以采取出售、作价出资、合作勘查或开采、上市等方式依法处置探矿权、采矿权,也可按有关规定出租或抵押探矿权、采矿权。矿业权持有人转让、出售矿业权时,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有优先回购权。
(2)勘查矿产资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减缴或免缴探矿权使用费:
①石油、天然气、煤层气、铀、富铁矿、优质锰矿、铜、钾盐、铂族金属、地下水等矿产资源的勘查;
②大中型矿山企业为寻找接替资源申请的勘查;
③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可免缴,第二至第三个勘查年度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个勘查年度可减缴25%。
(3)运用新技术、新办法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包括低品位、难选冶的矿产资源开发及老矿区尾矿利用)的矿产资源开发,采矿权使用费在矿山基建期和矿山投产第一年可免缴,矿山投产第二至第三年可减缴50%,第四至第七年可减缴25%,矿山闭坑当年可免缴。
(4)投资者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经主管部门确认符合下列条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可享受下列优惠:
①开采回收矿产资源主要矿种以外的伴生矿产的,免缴5年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②采用先进技术开采省内现有技术难以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的,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③采用本省尚未使用的先进技术开采回收矿产资源共、伴生矿产的,免缴或减缴共、伴生矿产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④利用老矿区尾矿提取矿产品的,可免缴或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5)投资开采矿产资源的,允许将下列费用计入递延资产,在开采阶段分期摊销:
①用于探明可供开采矿床的地质勘查费。
②以出让方式取得矿业权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四、完善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社会服务
(一)放手发展各类市场中介服务组织
坚持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原则,支持会计、法律、保险、资信评估、海关报关、税务代理、海外市场代理等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的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管理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对非公有制资本投资兴办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服务机构,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同时,各级政府还应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大力扶持其发展。
(二)建立信息服务体系
1、设立中小企业信息网,逐步开发建立省、市、县三级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企业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联动服务。鼓励、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
2、建立面向全社会的信息发布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提供国家产业政策、国内外市场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