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进入开发区、示范区、工业园区的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工商登记、产品试制、人才培训、市场策划、技术开发、形象设计、营销管理等方面的创业辅导服务。
4、发挥各类培训、研发机构的作用,发展为非公有制经济服务的技术创新、科技示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人才队伍建设
l、省有关部门要把非公有制经济人才工作纳入全省人才长远规划,根据非公有制企业发展需要,编制人才需求计划,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引进紧缺急需人才,根据非公有制企业的不同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企业家培训。
2、非公有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按规定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考试、评审和职业资格的考试、注册。技术工人可通过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获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3、非公有制企业的人事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市、县(区)人才中心和职业介绍中心保管,有一定规模和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授权,也可以自行管理,组织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监管。
4、大专院校、成人教育机构、职业学校、各类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经营管理、职业技能和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为非公有制企业培训各类所需人才。
5、企业要定期对职工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技术培训。非公有制企业用于员工培训的经费,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6、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使辖区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与当地居民子女同等对待。
7、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兼职兼薪。
8、鼓励有专长的离退休人员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于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所评资格不与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挂钩。
(四)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科技创新
1、鼓励技术创新。对列入省重点培育的非公有制企业,给予省专项扶持资金贷款贴息支持。非公有制企业组织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前景较好的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省科技计划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等专项资金支持的范围。
2、培育名牌产品。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被列为国家外贸重点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取得省著名商标和省名牌产品的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州、市)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
3、培育技术市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让。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要积极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等专业化服务。引导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鼓励国有科研机构向非公有制企业开放试验室,充分利用现有科技资源。
(五)加强企业信用建设
l、尽快建立企业、经营者、中介机构为营运主体,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以及失信惩戒机制。推进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试点工作,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信息共享网络。
2、强化企业信用意识,加强非公有制企业诚信教育,引导企业守信经营。建立完善行业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六)支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1、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创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鼓励企业以技术、实物投入和产品出口,到国外组建加工企业,开办商业贸易网点。
2、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在境外申报知识产权。
3、发挥商会、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作用,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加政府组团的经贸推介活动,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出口指导,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4、对国家、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并要求参加的重要展会,在统一布展和组织费用方面,从专项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七)鼓励支持有实力的非公有制企业做大做强
省政府每两年确定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实力的优秀企业,在政府出版物、网站、权威媒体以及政府组织的相关活动中进行广泛宣传,对其参与国有企业重组,在专项扶持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具体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由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提高非公有制企业自身素质
(一)引导和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1、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引导企业建立完善的个人独资、合伙、公司制企业;鼓励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非公有制经济通过股东出资、引进外资、职工持股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
2、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财务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依法报送统计信息。
3、做好标准化认证工作。质量认证和计量标准化部门要指导帮助企业做好认证认可工作,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二)提高经营管理者素质
鼓励引导非公有制企业投资者和管理人员自觉学习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建立科学的管理和决策机制,提高驾驭市场的能力。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涉及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科研新产品申报等相关部门,要及时敦促、帮助企业进行注册、申报和标准认定;加强产品原产地保护;保护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非公有制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各级知识产权部门联合给予资助。
(四)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非公有制企业要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鼓励、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以及救济性的捐赠,在计征个人、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予以扣除。
(六)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
非公有制企业要保障职工依法参加和组建工会的权利。企业工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要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依法拨付工会经费,不得干预工会事务。
六、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
(一)规范行政行为
1、各地、各部门必须认真落实执行本政策措施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在制定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重大利益关系的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和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前,应当充分征求、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
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在其施行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制定机关应当定点设立咨询和查阅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享有免费向有关政府、行政机关查询政府规章、经济贸易政策措施以及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索取相关资料的权利。
2、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行政职能部门在单位内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的集中办公;各州、地、市、县政府要尽快建立起“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将有行政许可项目的职能部门集中起来,实行集中办公、分别受理、一站式服务。
3、施行行政服务承诺。凡进入“行政审批中心”的部门,都应将其职责、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承办责任人,承诺服务的标准、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监督、投诉方式等对外公布。办理许可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事后监督责任。
4、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依法要求行政机关解决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凡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办理的时限并在时限内依法办理完毕,不得相互推诿责任或者刁难当事人;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认真解释、说明,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材料。
5、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重大意义,加强学习、转变观念,自觉提高依法办事效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积极、主动地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建设、交通、水利、农牧、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投资企业和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程服务,主动跟踪联系,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在建设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政策性问题,为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解释等服务。
6、禁止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乱检查行为。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监督检查,必须有法定依据。推行行政机关联合监督检查制度,减少对非公有制经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对非公有制企业具有法定监督检查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并严格依照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必须在法定授权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范围内,依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实施管理职能。
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外,或者行政机关因查办案件的需要外,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无违法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的非公有制企业,行政机关不再安排例行检查;对同一企业行政机关不得重复实施监督检查管理行为;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做出监督检查安排的,下级行政机关一律不得重复做出监督检查安排。
7、坚决制止“三乱”。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各地、各部门要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对凡不符合规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项目,以及各种摊派性收费一律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
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公有制企业实行同等收费政策,取消针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各种歧视性收费规定。凡是国务院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企业治乱减负工作中,已经公布取消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和集资、罚款等项目,一律适用非公有制企业,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换名目再向非公有制企业收取。
今后凡涉及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新增项目,必须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公布的标准执行,未经批准和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征收。实施收费必须持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
8、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代收各种费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牧)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不得向所在区域内的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各种名目进行摊派、收费、拉赞助。
9、中介服务机构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活动,不得向其收取任何费用,所需检查、检验检测、审查审核、咨询、评估等费用由委托机关支付。
禁止中介服务机构利用行政机关的职权,强制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接受服务或者强行收费。中介服务机构必须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提供服务,根据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二)简化行政许可程序
1、实行授权登记。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改变以往工商所初审、县级局审批发照的方式,授权工商所直接进行注册登记。
2、放手发展小商业。农牧业区流动经营者和进城自产自销农牧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和收取有关税费;城市社区服务业中从事小维修、小作坊、小家政、小报刊经营的经营者,办理营业证即可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自由选择登记机关。非公有制企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时,自由选择注册登记机关。
4、充分运用电子政务,逐步实现网上办公。各级政府要认真受理投资者以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尽快做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提高政府办事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方便人民群众。
5、简化项目审批。凡符合产业政策,产业规划,不属于政府投资的项目,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或备案制;对非公有制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备案制。
6、简化证、照年审手续。对年度诚信企业实行免检,涉及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三)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
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对外贸易和技术合作、职称评定、办理证照、科研项目申报、专项扶持资金使用、进出口配额和出口退税等方面,对非公有制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买行同等待遇。
(四)自愿参加各种组织和活动
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加入有关协会、团体,实行自愿原则,任何单位不得利用职权强行要求其参加或向其强行收取会费。
禁止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向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乱评比、乱培训和乱拉赞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外,不得针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举办地区性、行业性的各种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其参加各种培训、接受服务、购买指定产品,不得借评比、培训名义向其收费、拉赞助。
(五)切实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1、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私有财产。
2、省政府法制办、省经委、省工商局等部门要抓紧进行立法调研,通过修改和完善我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的制,将我省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合法权益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3、凡非公有制经济投资者符合投资地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落户手续。
(六)努力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环境
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宣传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非公有制经济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舆论环境。
七、建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和协调机制
(一)加强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的领导
省政府成立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指导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各地非公有制经济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负责拟定全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和规范发展,并按照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进行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落实有关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
(二)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商会)、个私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
各级工商联(商会)要做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方面的助手,在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发展较为集中的行业大力发展和规范行业协会、同业公会等自律性组织,联络和指导他们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目标。充分发挥工商联(商会)、个私协会在组织展销活动、帮助拓展国内外市场、推动行业振兴、保护合法权益、沟通政企、提高非公有制经济自身素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做实、做强、做大。
八、实施本政策措施的保障
(一)各级政府负责本政策措施的实施
各级政府要将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监测和分析。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促进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具体办法。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依照各自职责,在2005年10月1日前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本政策措施的具体措施或办法。省政府每年对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建立各级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目标考核责任制,作为政府和领导班子年度政绩考核目标内容。
各地区、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不执行本政策措施规定。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各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违反本政策措施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责令限时改正。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落实执行本政策措施各项规定中出现的问题,一经发现或经举报查证属实,应当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二)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加大监察力度
监察机关依法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对本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落实不力、落实不完全、不兑现承诺、设置障碍,导致本政策措施规定无法兑现,以及相互推诿责任或在落实政策中刁难当事人的,必须依照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或辞退,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监察机关要尽快与相关单位联合建立非公有制经济投诉举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或电子邮箱、网址,及时受理和查处非公有制企业的投诉或举报,公布查处结果。要把服务非公有制经济作为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
九、本政策措施的施行和解释
(一)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政策措施在执行中的具体运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凡省内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均适用本政策措施规定。享受本政策措施各项优惠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应当遵守税收、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国土资源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规定,并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
(二)凡以往我省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自本政策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政策规定,仍按本省现行有效的其他政策规定执行;在本政策措施施行之前,已经享受本省有关优惠政策而优惠期限未满的,仍按原优惠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