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加高效地开展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支持地方经济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经签约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以实现小企业授信业务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把支持小企业金融服务作为巩固市场经济基础地位,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和谐青海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把支持小企业发展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
第三条 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小企业业务发展,充分发挥信贷杠杆的调节功能,推进“绿色信贷”工程,引导小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实现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要引导小企业更加注重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更加注重经济活动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更加注重生态保护、生态建设,自觉执行绿色产业标准;更加注重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
第四条 认真贯彻落实“有保有压 区别对待”的方针,要通过调整信贷结构,对小企业信贷规模实行单列计划、单列客户名单、单独管理和单独统计,不因规模紧张保大压小,不因结构调整以大挤小,不因短期利益重大轻小。切实增强小企业授信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力争做到全年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
第五条 按照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加强小企业融资产品的创新,逐步推出适合小企业特点的可循环使用贷款、封闭贷款、商业票据承兑、贴现、贸易融资、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融资租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通过理顺小企业产业链的上下游关系,锁定相关强势企业,推出多样化金融创新产品。同时,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为小企业提供其他特色金融服务。
第六条 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小企业贷款的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收益目标以及利率市场水平等因素对小企业贷款利率在风险定价的基础上合理浮动。不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第七条 进一步改进小企业贷款审批流程,开辟小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不断提高小企业贷款审批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金融服务上一视同仁,特别在开户、结算、承兑等方面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努力实现标准化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加大小企业金融业务的资源投入,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发展小企业业务给予必要的倾斜。有条件的会员单位要根据小企业融资需求“短、小、急、频”的特点,进行组织架构和流程再造,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实行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建立专门的小企业授信管理部门和专业队伍,采取分帐核算的方式,对小企业信贷人员进行专门考核,引入正向激励,并在认真实施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实行问责和免责。
第九条 建立健全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通报机制。建立特别关注客户系统,全面反映违约客户情况,并在金融机构内部共享违约客户及其关联企业信息,有效控制风险。
第十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专利权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其他权益抵押等方式。积极尝试联保、互保、个人担保、群体担保等多种贷款担保形式。加强与各类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拓展合作领域。
第十一条 加强横向交流,及时总结经验,推进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共同提高;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以信用体系为支撑的融资模式,不断优化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加强与政府及金融管理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各项有利于小企业业务发展的政策,为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
第十二条 本公约所指的小企业授信泛指银行对单一客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资产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或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和企业年销售额3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的法人组织和个体经营户的授信。
第十三条 青海省银行业协会具有协调、督促本公约执行的职责。
第十四条 本公约由青海省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