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青政[2005]47号),改善中小企业投融资环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富民强省目标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省中小企业正处在快速发展与全面提升质量、效益的重要时期,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矛盾,其中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已成为当前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与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贷款难、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也是打造“信用青海”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引导、调控和服务作用;有利于改善银企关系,提升中小企业信用水平;有利于分散和降低金融风险,提高风险控制能力。
(二)近年来,全省建立了一批担保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人才培养、风险防范与金融机构合作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全省信用担保机构总体规模小,实力弱,抵御风险能力不强,担保能力与担保需求的矛盾突出,担保行业监管机制不健全,政府财政担保引导资金有待进一步增加等问题亟待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为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站在促进全省国民经济发展的战略高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引导和鼓励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快速健康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依法经营、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商业性和互助性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四)基本原则: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政策扶持与多元化投资相结合,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与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
三、规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与经营运作
(五)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归口管理。由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实行宏观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指导信用担保机构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做好对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管和事后化解工作。
(六)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申请设立或变更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由所属州、地、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报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担保机构在登记注册后30日内应到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
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同时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金规模和人员结构的要求,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申请设立或变更的担保机构必须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注册资本符合法定条件;有符合担保机构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担保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从事信用担保、融资担保、履约担保和再担保及其他经核准的融资服务业务。设立跨省区或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报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初审通过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要加强管理,引导和监督担保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与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结构;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价体系和严格的项目评审制度;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形成完备的风险防范体系。由政府或政府部门出资为主设立的担保机构要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实行企业化管理,提倡办成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学设置股权比例,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在设立担保机构中的引导作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指令具体担保业务,不得干预具体担保业务决策。
四、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机制
(九)切实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有关规定,省级财政部门每年视财力安排预算资金,按照《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对经营业绩、信誉度等较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委托管理的方式投放中小企业担保基金,以增强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各州、地、市和中小企业数量多、发展快的县(市、区)要在财政预算中安排担保行业发展资金,用于扶持本地区担保业的发展。
(十)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出资人增加资本金投入。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对于由社会民间资本出资设立,资本金投入不断扩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力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优先安排各项扶持资金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一)各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规定,本着“多服务、多扶持、多引导、不干预、不设障”的原则,共同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措施,组织和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引导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服务职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为有市场、有效益、信用好的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业务,切实缓解中小企业担保难、融资难等问题。
(十二)为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订《青海省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奖励及代偿补偿办法》,建立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风险补偿机制。
五、完善担保机构税收优惠等支持政策
(十三)继续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中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地税部门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按照减免税程序认真及时办理有关手续,以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十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政府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
2、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批准。
3、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督、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注册资金超过2000万元。
4、对中小企业累计贷款担保金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总额的10%,并且其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
5、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并且其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超过5%。
6、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照要求向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
7、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十五)免税程序
由担保机构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应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以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十六)免税期限
营业税免税期限为三年,免税时间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计算。
(十七)开展贷款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可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的规定,报经县级税务机关初审,县级税务机关按审批权限报经州、地、市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损失发生年度所得税税前扣除。
(十八)为促进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对主要从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单笔业务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具体担保费率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超过30%-50%的,须经州、地、市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六、推进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十九)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鼓励、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加强互利合作。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积极探索银行与担保机构间的有效合作方式、合作要求、风险控制要素等。人行西宁市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研究制定切合我省实际的《银行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促进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合作,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二十)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具体操作规程,不断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充分发挥各商业银行的业务优势,按照“诚实守信、精诚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探索适合双方业务发展的合作方式,制定操作性强、风险控制严密的合作流程。从创建中小企业贷款平台和担保平台入手,开展与专业担保机构的战略合作,通过战略合作整合各方优势,把银行的信用和资金优势,与专业担保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运行体系和行业影响力优势结合起来,共同推动担保行业发展、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十一)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优势和作用,推进担保体系的建设与发展。总结开发银行软贷款发放经验,继续从资金和信用两方面支持各地区担保公司的发展,提高其担保能力和信用能力,并调动原注资方、政府部门和社会资金,共同增加对担保公司的资金投入,解决担保机构资本不足的问题,提高其信用担保能力。鼓励和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向总行积极争取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开展与担保机构合作的各项政策,为推动我省担保体系建设提供支持。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充分发挥区域金融的优势,大力拓展对中小企业的服务,积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
(二十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研发中小企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所需要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允许中小企业贷款时采取联保、贷款保险、资产抵押和担保机构担保等多种形式。积极探索租赁权、股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无形资产等新型贷款担保形式和反担保贷款形式。研究并实践与担保机构合作的有效途径,切实推动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
(二十三)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研究利率风险定价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改进对中小企业贷款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依据贷款审批权限,将贷款利率定价权限转授下级行,同时,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率管理水平和贷款定价能力,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上浮幅度。银行应结合担保机构的资信实力和业务合作信用记录,区域经济金融环境等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授信的担保放大倍数。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按照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银行对不同资信等级的担保机构所担保的贷款利率制定合理的利率定价标准,鼓励支持银行与风险控制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建立风险比例分担机制,真正实现银行、担保机构、贷款企业三赢的目标。
(二十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合作,研究和解决担保机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促进银行与担保机构之间的相互了解,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通过沟通与合作,扩大合作的领域。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通过逐步引进和培育信用评级机构,组织开展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并及时将信用评级结果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七、切实为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创造有利条件
(二十五)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中涉及工商、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凡符合要求的,登记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为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担保机构可以查询、抄录或复印与担保合同和客户有关的登记资料,登记部门要提供便利。
(二十六)登记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推进抵押物登记、出质登记的标准化和电子化,提高服务水平,降低登记成本。同时,对担保机构在代偿清偿、过户时,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其费用予以减征或免征。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过程中,有关部门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强制性评估,不得干预担保机构正常开展业务。
(二十七)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掌握公共信用信息的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海关等机构应允许其查询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依法可公开的相关资料。要逐步探索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可公开企业信用信息与担保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
八、加强对担保机构的指导和服务
(二十八)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省经委牵头,制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规划,每年年初要确定当年促进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发展的主要措施,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市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银监局、省工商局参加,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推进。
(二十九)加强对担保机构经营的指导。各地区要指导和督促担保机构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经营行为,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努力提高经营水平和防控风险能力。要建立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督促担保机构到有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并将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情况对担保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全面掌握担保机构经营状况,及时跟踪指导。
(三十)积极为担保机构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区要组织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信息咨询、经验交流、业务培训、行业统计、权益保护、行业自律及对外交流等工作,切实推进担保机构自身建设和文化建设,促进担保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三十一)开展多层次、专业化和宽领域的培训工作。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者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财务会计、产业政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相关知识培训;对中小企业信用或融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对各级政府部门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金融信贷、信用担保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培训;对担保机构开展风险识别能力与控制能力、提高操作水平等方面培训。
(三十二)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统计报表制度和绩效考核办法,实施及时有效监控,提高其风险防控能力。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向当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报送业务统计表、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担保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对担保机构的绩效考核。对担保业务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经济和社会效益高的担保机构给予政策扶持;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担保主业不突出、出现重大失误和风险的担保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十三) 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高担保机构的透明度。
(三十四)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长期不开展担保业务的, 没有在同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或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在履行代偿行为时无法足额偿付到期债务的担保机构,根据不同程度,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业整改,直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省经委
省财政厅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人行西宁市中心支行
青海银监局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