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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我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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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政办〔2007121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和省政府《关于印发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0547号),营造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 

  中小企业是我省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吸纳就业、技术创新、树立品牌、丰富市场、满足多样化需求、提高竞争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大力发展中小企业对推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省中小企业总体发展水平较低,面临创业难、融资难、创新能力弱、信息不畅等诸多方面的制约因素;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机构少、服务市场不规范、服务范围窄、服务水平低,严重影响着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依托社会各类服务资源,走专业化分工合作道路,是中小企业降低成本费用,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转变职能,积极培育服务市场,建立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中小企业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认真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建设目标 

  总体思路:坚持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原则,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把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重点任务作为体系建设的出发点,以公益性服务为主导,市场专业化服务为补充,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满足中小企业的各项服务需求;着力培育核心服务机构,促进协会(商会)发展,规范发展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服务。 

  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初步形成以政府公共服务、非营利机构公益性服务和中介机构商业化服务为一体的满足中小企业基本需求的服务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供应机制,有效配置服务资源,开发服务产品,创建服务品牌,提高服务质量,形成比较规范的服务市场。到2010年,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评价工作全面开展,实现信用资源共享;中小企业电子信息网在全省贯通并发挥作用;创业辅导、技术支持、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覆盖全省;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得到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得以提高,中小企业市场化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三、服务体系建设的基本框架 

  全省服务体系基本框架按服务性质由以下三个层次构成: 

  (一)公共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提出的服务政策和措施;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转变职能推出的公共服务产品;各级财政资金扶持的服务产品;政府面向中小企业集中采购的发标、招标。 

  (二)公益性服务。服务机构受政府委托,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提供全面社会服务的公益性或非盈利性服务。主要在贯彻落实政府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沟通中小企业与所在地政府部门间的工作联系,向政府反映中小企业的意见、建议和问题,在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开展投资融资、信用评价、树立品牌、创业辅导、人才教育培训、人才交流、市场开拓、项目引进、法律法规咨询、网络信息化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三)商业性服务。依法设立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经济实体面向中小企业从事的商业性服务。 

  四、服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小企业发展实际,今后一个时期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信用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加快以中小企业信用征集、评价、公示、发布、查询、监督、奖惩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为企业提供信用培训、信用管理咨询等服务,推进诚信建设,打造诚信企业。依托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为中小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库,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信用评价的协调联动和信息交流与共享。建立以信用为基础,政府、银行、企业和担保机构四方合作的融资机制。 

  坚持以积极引导、多元投资、多层次构建、市场化运作、规范管理为指针,鼓励发展政府出资或出资参股的担保机构;大力发展以法人资本、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投资设立的商业性担保机构;支持企业设立互助性担保机构;积极支持为担保机构提供保证服务的再担保机构建设。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在全省构建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融资担保服务为主业,以各类担保机构为主体,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配套协作,有较强融资担保能力的覆盖全省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 

  (二)信息服务体系。建好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青海分网,抓好各地区分网网站建设,实现国家、省、州三级联网,为政府各部门、服务机构、企业之间搭建一个即时通讯、专家咨询、信息交换等信息网络在线服务平台,逐步形成集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在线营销、政企信息交互等为一体的信息中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项目库、人才库、产品库、政策法规库、技术专利库、产权交易库等各类信息库。 

  (三)创业辅导体系。积极推进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树立若干个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典型,总结经验,逐步推广。以各类公共服务为主导,向中小企业初创者提供策划咨询、手续代理、创业园地、人员培训、技术应用、融资支持、登记注册以及工商、税务、能源、运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甚至财政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咨询和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初创阶段的突出困难,提高企业创办成功率。 

  (四)培训服务体系。整合现有培训资源,巩固和扶持现有各级培训机构,建立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创新培训机制,拓宽培训渠道,更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为企业培养各类人才。充分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等方面的优势,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为企业开展各类专业培训和职业技术培训。贯彻落实国家培训政策,结合“银河培训工程”等,推进以企业家为核心的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 

  (五)科技创新体系。搭建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制订和实施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计划,支持建立各类科技创新服务中心,逐步完善科技创新服务网络。大力发展技术开发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新产品开发、技术推广、产品设计、设备与产品测试、生产力促进等服务机构。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有关机构的专门技术实验室和测试基地向中小企业开放,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指导、技术诊断、技术鉴定活动。鼓励和引导企业增加技术创新投入,加强技术研发,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生产工艺,走自主创新和引进吸收相结合之路,努力掌握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六)管理咨询体系。支持发展各类管理咨询服务机构,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体系,通过多种途径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企业管理、发展诊断和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抓住影响企业发展的难点、关键问题和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加强调研,制订措施,解决问题。 

  (七)市场开拓体系。大力发展为企业提供企业形象、产品设计、产品推广、展览展销、品牌打造和传播等中介服务机构,帮助企业制订营销策略、创新营销方式、扩大营销渠道,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风险投资等服务;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展示会、产品交易会、供求洽谈会以及国内外商务考察活动;建立中小企业招商引资优势项目库;指导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等活动。 

  (八)政策法律体系。搭建政策法律服务平台。协调有关部门,组织法律服务机构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政策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等服务;设立政策法律咨询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 

  积极推动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发展。加快推进协会(商会)改革,促进其形成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我发展机制。充分发挥协会(商会)服务、协调、自律的作用,鼓励其加强信息、技术、人才培养、解决贸易争端等服务;提高对行业市场、价格、标准、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约束力度,防止行业垄断,促进公平竞争,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解决入会企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反映中小企业的诉求。 

  五、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科学谋划,完善措施,积极推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资金支持到位、政策落实到位、工作责任到位。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牵头,财政、科技、人事、工商、税务、质监、统计、银行等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企业提供服务,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省经委和省级相关部门要指导州、地、市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依据《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加大对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资金投入,支持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信用体系建设、融资担保、创业辅导、技术创新、人才培训、市场开拓、法律政策服务和国家、省确定的重点服务项目等,并视财力状况逐年扩大资金支持规模,不断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步伐。 

  (三)提高服务能力。要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企业与事业分开、营利性机构与非营利性机构分开”的原则,加快事业性服务机构向市场独立主体的转变。要加大对各级政府中小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学习借鉴市场经济条件下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方式和方法,更新观念,理清思路,提高指导服务体系建设的能力;加强核心服务机构人员的培训,促进其加快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优化人员素质与结构,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服务创新能力、综合协调能力和组织带动能力。 

  (四)积极培育本地区核心服务机构。核心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接受政府委托,会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共同实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开展相关公益性服务;调查了解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反映中小企业的呼声,针对影响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提出政策建议,为政府部门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参考。力争在三年内推动建立省、州(地、市)、县三级中小企业核心服务机构,形成上下贯通的服务系统。核心服务机构应熟悉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服务人员和服务能力。 

  (五)加强对各类服务机构的规范和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规范,引导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服务机构、以非营利性机构为主导的公益性服务机构、事业单位经过整合、重组建立的综合性服务机构和专业性服务机构,要加强指导和监督。对各类行业协会、商会、联合会要引导其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主动规范服务行为。适时组织企业开展评价中介服务机构活动,对优质服务中介机构予以表彰奖励,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同时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诚信和质量意识教育,规范中介服务和收费行为,及时推出质优价廉的服务项目,培养一批素质高、服务优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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