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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培育企业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08年07月09日 双击滚屏

各州、地、市经(贸)委,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格尔木市经贸委: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和我委《进一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现将《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培育企业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做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企业的管理和培育工作。

附件:《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培育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成长工程重点企业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青海机电控股公司,青海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

百户重点培育企业暂行管理办法

(青经中〔2008118号 2008422日)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和我委《进一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意见》,为做好我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百户重点企业(以下简称百户企业)培育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百户企业的认定、管理和培育工作在省经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经委有关处室会同各州地市经(贸)委、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格尔木市经贸委(以下简称州地经贸部门)组织实施。青海机电控股公司、青海三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开展申报和培育工作。

第三条 培育百户企业的工作目标是:结合企业发展规

划,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和州地经贸部门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帮助,支持百户企业实施发展规划,使其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年内分别超过5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成为 “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达到以点带面,推动我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目标。

第四条 培育途径:

(一)优先组织申报国家及地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及政府其他扶持资金;

(二)优先向有关银行推荐贷款项目;

(三)优先向省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推荐贷款担保项目;

(四)指导和支持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开展上市、发行债券等工作;

(五)组织专家、中介机构提供技术、管理、营销、信息等咨询和诊断等服务;协助企业开展赴外商务考察等活动;

(六)优先安排企业参加 “国家银河培训工程”以及其他培训;

(七)优先组织企业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国内外知名展会,并对企业参展费用予以补助;

(八)其他支持方式。

 第五条 申报百户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设在我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2003]143号);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区域发展政策;

(三)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上,市场前景较好;

(四)企业产权明晰,具有规范的财务、劳动人事、行政、业务管理等制度,信息披露客观真实;

     (五)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成长性较好;

     (六)制定并实施了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七)经济效益较好,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优先申报和认定:

(一)拥有市场前景好的自主品牌或产品;

(二)拥有省级认定以上的新产品,且已规模化生产的;

(三)拥有专利或非专利技术,产业化能力强,市场前景好的;

(四)采用新技术、新工艺进行生产技术改造的;

(五)为大企业提供协作配套生产的制造加工企业;

(六)从事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和循环再利用的;

(七)填补我省资源开发产业链空白的;

    第七条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

1、企业基本情况:(1)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资本构成、隶属关系、企业在行业内的地位等;(2)企业员工队伍构成;(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近3年的贷款融资情况;(4)企业管理体系、实施标准化状况;(5)企业环保、消防、安全、节能、卫生状况及社会效益。
    2
、企业产品、生产技术情况 。(1)生产能力和销售状况,包括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产品品种结构和产量、主要产品的市场分布以及市场竞争能力等;(2)工艺技术及装备状况,包括企业产品工艺技术、装备现状及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照等;(3)企业名牌产品及驰名、著名商标或自主注册商标情况。
    3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1)企业研发能力,包括现有的研发(技术)机构情况,现有的研发(技术)队伍构成及研发项目情况,以及企业自主拥有的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情况;(2)企业技改能力,现有技改或拟实施技改项目情况以及投入的技改研发费用如何;(3)企业是否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民营科技企业等。
    4
、产品市场需求及企业发展战略。(1)产品市场需求预测及销售简要分析;(2)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较强的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

以上内容须在申请报告中逐项列出,与以上内容相关的其他事宜也可在申请报告中列明。

(二)《百户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

(三)《百户企业信息员登记表》(见附件3)。

第八条 百户企业的认定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自愿申报,各地定额推荐,省经委复核认定的基本程序。

(一)企业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向州地经贸部门提交申

请材料;

(二)州地经贸部门按本办法第五、六条内容审查后,

于每年11月份统一报省经委,报送的资料包括附件1234

(三)省经委在对申请企业进行复核后,于30个工作日内予以认定并公示。
   
第九条 认定为百户重点培育的企业须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季度末向州地经贸部门报送《百户企业主要指标季度报表》(见附件2);

(二)同州地经贸部门以及省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局保持经常性联系,及时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新(扩、改)建项目和联营、合并、分立、迁移、转业、变更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等重大事项;

(三)积极主动地配合各级经(贸)部门完成有关调研或数据反馈。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取消百户企业资格。
 
(一)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申报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生产经营不善,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不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和提交资料的;

州地经贸部门可在本地区被取消资格的企业户数内提出增补意见。  

 第十一条  州地经贸部门要建立百户企业信息档案,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对其运行情况进行季度分析,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并在每年11月向省经委提出本地区下一年度百户企业调整和增补意见。
  
第十二条 州地经贸部门要根据我省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要求,努力营造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拓展服务领域,强化服务功能,做好百户企业培育工作。要确定负责百户企业工作的分管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重点联系,重点服务,及时反映和帮助企业解决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在每季度末5个工作日内汇总本地百户企业的《百户企业季度报表》(见附件2),并附汇总分析材料报省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51日施行。

附件:

1. 《百户企业申报表》

2. 《百户企业主要指标季度报表》

3、《百户企业信息员登记表》

4、《州地市经贸部门百户企业申报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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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局 责任编辑:段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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