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在继续实施和落实好已有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推动力度,拓展和延伸相关政策措施,提出了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十四条具体政策措施,主要涵盖鼓励和支持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服务、促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等六个方面。
《意见》规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国有企业给予不超过两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对国有企业吸纳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仍按原政策给予不超过三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意见》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一是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社区(乡镇)”等专项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二是加大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2010年起,三年内每年为西宁市、格尔木市安排贴息资金用于支持建设创业园。支持其他地区和有条件的高校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和科技创业园。三是支持创业指导中心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四是进一步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鼓励各地区增加投入,2010年,省级财政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一亿元,并按照比例配套下达。五是放大贷款额度,对自主创业的贷款额度提高到十万元以内。六是对返乡创业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两年内给予生活补贴。
《意见》鼓励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当年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人就业意愿以及用人单位需求参加有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对青南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的,给予培训补贴和一定的生活补贴。
为充分发挥各类职业中介机构市场意识强、客户资源多的优势,积极拓宽我省高校毕业生省内外就业渠道,《意见》进一步加大了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外就业职业介绍的补贴力度,提高了对就业服务机构的补贴水平。
《意见》指出,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一是继续实施我省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服务项目,并适度扩大规模。二是统筹使用现有基层可用空缺事业编制,按属地优先原则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三是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见习,见习期为一年。
《意见》针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从就业援助的角度提出,一是开展“一对一”帮扶,帮助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二是开发并公布一批公益性基层管理服务岗位,聘用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
为落实好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意见》要求各地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宣传教育和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创造条件。
《意见》的制定出台,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充分关注,彰显了对民生问题的高度重视,为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有利条件,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渠道,缓解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突出问题,对于帮助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都将产生积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