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200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州、地、市经(贸)委、财政局,西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工业园,各担保公司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扶持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保持我省中小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稳定就业,根据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印发的《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企字[2008]3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做好200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下称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切实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扩内需、促发展、保稳定”的总方针,合理引导中小企业投资方向,提高产业衔接、协作配套能力和产业集聚水平,促进企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重点支持中小企业百户重点培育企业扩大再生产和2009年中小企业重点工业项目的建设,推进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走“专、精、特、新”之路。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
二、支持重点和方向
(一) 中小企业发展项目:(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换项目;(2)资源延伸加工以及综合利用等循环经济发展项目;(3)高原特色农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4)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5)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改造项目;(6)为大企业协作配套、专业化发展项目;(7)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重点是客户关系管理(CRM)、企业资源管理(ERP)等项目;(8)增加就业岗位的劳动密集型新建项目。
项目的建设期为:必须在2009年4月之前开工,2010年8月之前建成投产。
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奖励和风险补助。具体申报资格条件及材料要求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上市项目。对新上市中小企业发生的中介等上市工作费用,经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
(四)集合发债项目。对中小企业集合发债中发生的费用,经核实后给予适当补助。
三、申报程序及时间要求
(一)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企业要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各州地市经(贸)委和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区经发局(下称州地市经贸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申报企业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1。
州地市经贸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后,严格按照附件6确定的申报名额联合行文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同时上报资金申请报告、《200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见附件3)、《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及审核意见表》(中小企业发展项目)、(担保体系建设项目)(见附件4)。上报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4月25日。
(二)符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条件的担保机构(需提交的资料见附件2),可在2009年4月30日前直接将申请报告和须提交的资料以电子文件和纸制文件形式,分别报省财政厅企业处和省经委中小企业发展局。
四、对开展项目申报工作的要求
(一)公开申报。州地市经贸部门应在本地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做好项目的申报受理、审核筛选和汇总上报工作。本通知在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www.qhec.gov.cn)和中国中小企业青海(www.cdmol.com)上公布,企业可在网上查询相关信息和下载申报表格。
(二)加强沟通与合作。州地市经贸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按照《管理办法》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必要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与协调,联合做好项目的审查筛选和申请上报工作。在项目实施后,共同开展跟踪服务、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受理和审查企业的申报项目,确保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的企业向州地市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出具承诺书,州地市经贸和财政部门联名向省经委和省财政厅出具承诺书,对上报项目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实施后,若发现报送虚假材料、伪造贷款合同、篡改原始凭证、夸大财务数据等违规现象,州地市经贸和财政部门承担主要责任,负责追收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发生违规现象的项目申报企业,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项目实施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外,在5年内取消违规企业及其整个集团或关联企业(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申报资格,对申报地区相应减少申报名额。
(四)严把项目审核关。州地市经贸要逐一严格审核申报企业的资格和提交的申报资料,对提供复印件的资料要认真核对。
(五)严格申报要求。要按照本通知确定的指导思想、支持重点和方向、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属下列情况的项目,省经委将不列入复核和评审范围: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年度支持重点、申报程序、申报条件和申报要求的项目;
2、2009年4月底前未开工的项目;
3、科研、科技攻关项目和虽然有产品试产,但不具备工业化生产的项目;
4、在项目评审工作结束时已获得财政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
5、列为我省淘汰产能的;
6、材料不齐或不规范的;
7、在规定时间内未按附件6规定的名额以及其他相关要求上报的。
五、其他事项。
未尽事宜按《管理办法》执行。本通知仅作为200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指南。
六、联系方式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中小企业发展局
联系人:宋积晟 董淑清;电话(传真):0971—6150716
电子邮箱:6151750@163.com
青海省财政厅企业处
联系人:陈金荣 屈剑波;电话:0971-6142089
附件:1、2009年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暂行);
2、2009年申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的资格条件和资料要求(暂行);
3、2009年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建设企业汇总表;
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1)青海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中小企业发展项目)
(2)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申请及审核意见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
5、担保机构担保贷款情况汇总表;
6、各州、地、市及有关单位申报中小企业发展项目名额分配表
青海省经济委员会 青海省财政厅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