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办环资[2012]29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2012年中央
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的通知
内蒙古、江苏、浙江、江西、河南、湖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要求,开展重金属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问题的解决,现就组织申报历史遗留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和选项要求
(一)申报项目范围。污染隐患严重且责任主体灭失的重金属废渣治理、受重金属污染土壤修复等工程项目,重点支持主要污染物类型为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五种重金属的治理项目。铬渣治理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二)资金筹措原则。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项目所需资金以地方政府和企业为主。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原则为,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总投资45%的补助。优先支持由省级财政承担部分配套资金的项目。
(三)项目责任主体及承担企业要求。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治理责任单位,并由其确定的项目业主代行治理。代行治理的项目业主需具有适度的经济规模,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企业银行信用等级AA以上,企业净资产不低于所承担项目总投资;鼓励委托具有重金属污染治理工程经验的专业化环保公司代行治理。
(四)治理责任单位(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对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来源、规模进行说明。
(五)废渣治理项目,鼓励在可避免二次污染的前提下,优先采用资源化技术;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需委托相关科研院所编制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治理方案。
(六)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前期工作基本落实,能够保证2012年开工建设。
(七)项目申报数量。每省限报5个项目,其中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限报1个项目。
二、申报要求
(一)请各地级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遴选有关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切实提高上报项目质量。
(二)已经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部门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已经申报我委其他司局或国家其他部门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
(三)项目材料要求
1、各地发展改革委上报的备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正式文件(一式七份)。
2、备选项目汇总表及电子版(样表见附件一,一式七份)。
3、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应包括历史遗留污染问题的来源和规模,治理内容必要性,治理方案和工艺可行性,治理预期效果,投资概算合理性,资金来源可靠性,治理责任单位落实情况,是否纳入省级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等。
4、项目材料单行本(要求列出目录并装订成册,一式六份)。
(1)由甲级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论证意见。
(2)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3)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书(表)的批复文件。
(4)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表。
(5)建设用地预审意见(仅对需新征土地的项目)。
(6)资金证明。包括: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函,包括配套资金数额及资金到位时间,应与项目建设年限衔接;自筹资金证明,银行近期存款证明,经法定机构评估的项目前期资金投入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等;需要贷款的项目,需提供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对出具贷款承诺函银行的要求是全国性银行需分行及以上级别、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需最高级别,对贷款合同、授信协议的要求是明确贷款或授信额度,用途应明确为项目资金。
(7)申请中央投资补助500万元及以上资金的项目,需填报招投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样表见附件四)。其中,不招标或邀请招标的事项,务必在表格下方说明理由。
(8)由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所在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治理责任单位说明、委托代行治理单位说明、历史遗留污染问题来源和规模的说明。对于原责任主体属于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的项目,应提供详尽的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9)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声明。
(10)项目代行治理单位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二)。
(11)项目基本情况表(样表见附件三)。
(12)受污染土壤修复项目,需提供具有相关科研院所出具的污染调查及风险评估报告,环保部门出具的土壤修复标准要求。
5、“中央投资项目编报系统软件”(软件及说明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tzs.ndrc.gov.cn/xmrjxz下载)导出的项目库文件电子版,与项目汇总表一并刻录成光盘(U盘无法受理)申报。
(四)请于2012年4月2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光盘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按照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根据年度投资规模,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办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复函。
特此通知。
联系电话:010-68505688;010-68505653
附件: 一、备选项目汇总表(样表)
二、企业基本情况表
三、项目基本情况表
四、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