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青政[2010]1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省委十一届七次全委会和省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面对不断增大的就业压力,省委、省政府从“保民生、保稳定、保增长”的全局出发,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加大政策引导和推进力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收到了明显效果。但是,由于我省高校毕业生总量在持续增加,就业市场供大于求的问题和供求结构失衡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一些高校毕业生择业观念落后,加之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尚未消除,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度进一步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因此,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高校毕业生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宝贵人力资源。高校毕业生就业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关系到人才强省战略的顺利实施,事关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推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继续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的首位,密切结合本地实际,多方位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转变就业观念,提高岗位适应能力,面向市场就业。要进一步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提供多方位就业服务,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特别是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继续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加大政策引导推动力度,坚持面向企业、面向基层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分地区、分类别、多渠道逐步解决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
(一)鼓励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一次性奖励,补贴和奖励的期限不超过3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一次性奖励标准每人每年1000元。
(二)支持国有企业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国有企业新增就业岗位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照合同期限,给予企业不超过2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国有企业吸纳纯农牧户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按《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9]46号)执行。申报国家和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的单位,要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作出具体安排。重点项目聘用高校毕业生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
(三)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
1.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继续开展“创业培训进校园”、“创业培训进社区(乡镇)”等专项活动,对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及时开展创业培训,力争每年达到1000名以上。对参加创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要优先推荐创业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优先提供跟踪服务。
2.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加大对西宁市、格尔木市“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支持力度,从2010年起,省财政3年内每年为西宁市安排贴息资金1000万元,为格尔木市安排贴息资金300万元,用于支持建设1—2个创业园。其他地区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充分利用设施农牧业等建设项目,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建立高校毕业生科技创业园。
3.进一步支持创业指导中心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各地区要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成立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各州(地、市)及所属各县(区)都要建立健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搭建融资平台,为创业者提供小额贷款担保服务。进一步扩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规模,鼓励各地区增加投入,2010年,省级财政新增小额担保贷款基金1亿元,按照省与西宁市、海西州3∶1,省与海东、海南、海北三州5∶1,省与青南三州9∶1的比例配套下达,支持推进小额贷款担保平台建设。
4.放大贷款额度。自主创业者的贷款额度提高到10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创办微利项目和个人或合伙初次创业项目(除国家规定不予贴息的项目外)的,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内不贴息。各类商业银行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5.对返乡创业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和服务的高校毕业生,2年内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生活补贴。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吸纳未就业人员一起创业的,给予本人和共同创业人员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加大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当年毕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人意愿和用人单位需求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自主在确定的培训机构中选择专业参加培训的、参加“订单定向式”培训和参加企业组织的就业对接培训的,对青南地区生源给予培训费和生活费补贴,其他地区生源给予培训费补贴。
(五)加强就业服务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1.引导推荐高校毕业生到省外就业。利用东西部就业岗位对接等机制,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职业介绍、人才交流机构,民办职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组织高校毕业生到省外就业,对推荐在省外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以每人500元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2.鼓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通过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月”、“校企对接”等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就业服务。各类就业服务机构推荐高校毕业生在省内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六)努力推进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1.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服务”、“三支一扶”、“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志愿服务西部(青南)计划”等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基层服务项目。加快完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选聘、培养、管理、参加社会保障、政策落实和期满就业等方面的工作机制,重点做好项目期满未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
2.加大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力度。对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开展上门服务和“一对一”援助,努力帮助其实现就业。开发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农牧业生产技术指导服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法律服务、市政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生态维护和环境保护等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岗位,聘用纯农牧户家庭和城镇家庭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到岗服务。服务期间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岗位补贴。所需经费的50%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各地财政和用人单位承担。同时,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从就业资金中列支。各用人单位要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负责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人员的日常管理。
3.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空缺编制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按照加强基层,充实一线,强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统筹使用现有基层可用空缺事业编制的20%,按属地优先原则公开考试录用高校毕业生。继续做好从有基层经历的高校毕业生中考录公务员的工作。
4.选聘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和乡镇卫生院工作。进一步促进教育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结合中小学校布局调整和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选聘1000名高校毕业生到农村牧区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见习,选聘1000名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公共服务机构见习,见习期1—2年,重点解决青南地区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突出问题。
5.实施高校毕业生“百企千岗见习计划”。2010年,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要达到100家以上,当年组织2000名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确保30%以上的见习人员实现就业。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和吸纳见习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09]18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强化工作职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当地就业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方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考核和督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制定和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教育部门要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调整人才培养结构,改进教学方法和课程设置,切实解决学科专业结构设置与市场需求脱节的问题,提高毕业生就业能力,使高等教育进一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协调配合,积极作为,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并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措施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高校毕业生的典型事迹,营造正确的就业舆论导向。各高校和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引导高校毕业生调整心理预期,树立“先就业后择业,就业与创业相结合”的就业观念,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良好就业氛围。
(三)做好基础工作。支持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及时提供准确的就业服务信息。推行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卡制度,实行实名制管理,作为高校毕业生个人社会保险接续、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企业用工管理的有效凭证,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