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自2012年起,海南藏族自治州每年安排不少于100万元的创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创业补贴、创业奖励以及创业服务体系,并于近日出台了《全民创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鼓励全民创业促就业。
据悉,海南州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提交有效证件后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
首次创业、新办实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复转退役人员及进城农牧民务工人员等,经同级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依法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同时,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将所有在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具备创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全部纳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1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额度提高至10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4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作者:莫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