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省政府召开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专题会议。会议初步确定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格尔木市和海东地区互助土族自治县为试点地区,今年5月至9月为试点工作开展阶段。
副省长、省医改领导小组副组长马顺清在听取了省医改办等部门赴先进地区考察情况汇报,以及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和招投标指导意见的情况汇报后指出,此次试点工作是进一步深化我省医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益探索,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实行后,将实现医疗保障管办分离,形成监督制衡机制,有效地控制和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医疗行为,方便群众。
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城乡居民医保服务试点工作将充分发挥商业保险机构优势,实行经办服务功能外包。试点工作将坚持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职能不变,医保基金筹集方式、管理制度不变,现有异地就医、转诊审批和信息数据管理权限不变“三不变”原则;坚持实现统一信息管理、统一审核标准、统一结算支付“三统一”原则;坚持方便群众原则,通过增加服务网点,延伸服务内容,开展专业化、品牌化服务,规范服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缩短结报时限,逐步实现跨区域就医即时结算;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合理确定各方职责,分工协作,保障各项制度顺畅运转。试点工作中,政府选择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医保服务,通过政府支付委托管理费用购买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商业保险机构为经办服务的主体。政府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制定规则,仲裁指导,监督考核,资金监管,转变职能,确定费用和支付改革。商业保险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经办服务的软硬件平台建设,开展城乡居民医保住院费审核业务,开展特殊参保人群医疗费用审核支付业务,建立设置医疗费用警戒线和设定医生警告线“双线”机制,提供运行管理服务,探索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今年5月至9月为试点工作阶段,全面深入开展试点工作,建立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及时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今年10月为总结评估阶段,对试点地区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不断完善试点实施方案,为下一步扩大范围做好准备。(作者:王复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