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如何做好后续安全监管工作?
答:对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后,在安全监管工作上提出了以下三方面要求。
一、对下放或委托下放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的企业,州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加大隐患排查力度,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积极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督促企业保证安全投入,指导企业加快推进标准化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在生产中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督促各方签订安全生产相关协议,明确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二、对企业提交的申领、延期、变更等办证资料,州县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依照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审核办理。要提高服务意识,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首接首问负责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在申请资料齐全的情况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相关资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发证。
三、对下放或委托下放的非煤矿山和三级以下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州(地、市)安全监管局负责颁发;社会办加油站经营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证颁证程序按照国家和省上规定执行。
问:《实施意见》对各安全中介机构如何加强对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实施意见》要求各安全中介机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力度,限时优先办理安全咨询及评审、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等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各安全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审评价时,要求自觉遵守行业规则,规范收费标准,严格履行合同约定价位,严禁重复收费,不允许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私自收受企业费用。在对小微企业开展安全评价、举办安全培训、进行检测检验时,各安全中介机构要给予适当的费用减免或优惠政策,着力扶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