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如何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
答:2011年,青海省金融机构新增各项贷款408.9亿元,同比增长23%,要求2012年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小微企业贷款增量不低于2011年小微企业实际增量。
对发展前景好且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基准利率的15%。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的贷款条件,包括不得违规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不得变相提高贷款利率;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不得将吸存费用转嫁给贷款企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超过基准利率的30%,或者搭售理财、基金、保险等产品,或者收取贷款咨询、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费用,或者将吸存费用转嫁给小微贷款企业,加大小微贷款企业负担的。上述种种,都是违反规定的。此外,在商业银行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费问题上,青海省内各银行金融机构也要进一步作出规范,禁止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咨询费等费用,除了利息之外,一律不准额外收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单列信贷规模,加大对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高载能企业是指相对于其他企业讲,消耗资源(电、水、天然气等自然资源以及物耗等)速度快,对资源需求量大的企业。但是,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只要认定小微企业符合产业政策、增加就业、科技、服务及加工业等条件,就可以加大信贷投放,并对具有比较优势和产业链条中的载能企业和项目给予积极的信贷支持。
问:如何改善对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
答: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设立小微企业贷款专用窗口,开辟小微企业贷款“绿色通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金融服务。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续贷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新增贷款项目审批如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审批程序。同时,省内各金融机构将对小微企业不同额度的贷款审批权限下放至二级分支行(州县),如果资金需求较大也要进行调整,增加资金投放力度。
支持商业银行发行用于小微企业的金融债,只要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授信额在500万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银行贷款总额/存款总额,目前为75%限制)。
问:各金融机构如何根据自身优势,构建符合小微企业融资特点的金融服务体系?
答:政策性银行将发挥导向作用,大力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省内国家开发银行、农发行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探索发展适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贷款业务品种,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股份制银行要优化贷款结构,扩大贷款增量,增加专项信贷规模。包括工、农、中、建、交行等五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浦发、招商银行在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从总行分配的年度贷款总规模中分出一块针对支持小微企业的专项贷款规模,专门用于小微企业贷款。 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自身特点,发挥网点多的优势,不断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青海银行要以强化“服务地方、服务小微企业”的市场定位,要求新增小微企业贷款占比高于上年。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要求新增小微企业和涉农贷款占比不低于贷款总额的70%;村镇银行要立足当地,切实加强对涉农小微企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社等当地农村客户的信贷支持力度。(作者:花木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