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中央综治委《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出台《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意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要求各级行政机关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和理解新形势下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预防在先、注重调解效果,按照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将行政调解工作贯穿于日常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优势,有效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民事纠纷”三个方面明确了行政调解的工作范围。鉴于在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事关民生权益的重点领域,也是矛盾多发领域,《意见》对此专门明晰工作范围和重点。进一步增强了行政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落实目标责任制;政府各部门应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一把手负总责;法制机构承担行政调解工作有关事项协调、联络及督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工作应按照申请、受理、调解、制作调解文书等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中应坚持统计报告、公开运行、信息宣传和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机制等工作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我省行政调解工作流程和工作机制。
《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化解行政争议,不断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方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行政机关内部,切实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作者:李强)